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科研经费报销细则
作者:刘群   来源:财务处

为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规范科研经费报销程序,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国家和省市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在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一、科研经费的立项、入账和涉税处理

第一条 拨款单位转来科研款时,项目负责人应告知对方在汇款用途、附言或跟单信息中注明项目负责人姓名及项目名称,以便科研经费及时、准确入账。

第二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科研人员在科研管理系统中审核并打印出的《科研项目经费控制卡》、《科研经费票据开具通知单》、《科研经费财务立项通知书》;从“数字财务系统”的“到款查询系统”中打印该笔款项对应的《到款明细单》,到财务处办理财务立项和开票手续。

第三条 科研经费未到账之前,一般不提前开具票据。如有特殊情况,科研人员应在科研管理系统中打印出《科研经费票据开具通知单》(借票)到财务处办理票据预借手续。票据开具后,项目负责人应督促对方单位及时转款,确保款项在预借票据之日起六个月内到账,如无法到账的应及时办理红冲手续。逾期未到账又不办理相关手续的,财务处将采取相应措施。发票一经出具,项目负责人应对票据的安全、完整负责,因保管不善导致票据遗失,将按国家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有关票据管理办法处理。

第四条 提供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科研服务执行增值税简易征收,税率为3%。科研项目应缴纳的增值税由项目经费承担,项目组应在合同签订时将应缴纳的增值税纳入经费预算,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相关税费的扣缴工作。科研经费收入缴纳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为:增值税税额=到账金额÷(1+3%)×3%。

二、科研经费的报销细则

第五条 取得的发票应体现具体的购物或服务明细,报销维修费时应在发票上注明具体的维修明细或附维修单位出具并加盖有效印章的维修明细清单。

第六条 单独购置的相关备品备件,金额达到相应标准、办理低值易耗品登记手续的,纳入“材料费”列支,构成固定资产追加的配件、备件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的,纳入“设备费”列支。

第七条 文具、纸张、打印机硒鼓、加碳粉、储存介质等,对应财务科目为“办公耗材”而非“材料费”。

第八条 使用科研经费在国(境)内出差,差旅费的报销按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纵向和校内项目,除邀请校外专家前来项目评审、鉴定、咨询和参与项目的本校学生(含联合培养研究生)外出调研参加会议等之外,只能列支课题项目组成员发生的差旅费。邀请专家所发生的差旅费可以凭票报销交通费和住宿费,报销时应附《专家信息表》,不报销伙食补助及交通补助。参与项目的学生发生的差旅费,可报销伙食补助及交通补助,参照教职工标准执行。

第九条 会议费专指举办会议所发生的费用,会议费的报销按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参加会议产生的费用属于差旅费,报销按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举办国际会议,应按照对外合作交流处的相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报销时应附相关的审批材料。

第十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因科研事项到国(境)外(含港澳台)出差的差旅费报销,仅限课题项目组成员。审批流程、费用报销等按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执行。报销时除提供原始票据外,还应提供《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表》复印件等材料,外文材料还应附关键字段的中文翻译(如会议时间等)。

境外专家来华合作交流按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外事接待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组邀请的外籍专家来华合作交流发生的除工资以外的费用,可报销差旅费及接待费,报销时除原始票据外,还应提供专家护照复印件、《专家信息表》、经对外合作交流处审核的审批材料等。

第十一条 关于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的报销,报销出版费时需附图书出版类合同复印件;纵向及校内项目不能报销专利年维护费。

第十二条 劳务费的发放均通过薪酬个税系统,按薪酬个税系统的规定和要求申报并通过网银代发方式转账到每位领款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学校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发放专家咨询费也需通过薪酬个税系统制单,同时附《专家信息表》。

第十四条 通过专业机构或公司开展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事项,报销时应提供发票及加盖有效印章的服务明细清单。

三、其他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前发生的费用,如合同约定可以列支,则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为准,一次性报销。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七条 违反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财务处、科技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行,原《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科研经费报销细则》同时废止。

初审(一审):刘春风   复审(二审):肖霄   终审(三审):刘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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