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作者:刘春风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校内收费行为,保证各项收费行为的合理、合法,防止乱收费现象,根据粤价〔2017〕186号文及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类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等,包括学杂费、住宿费、培训费等。

第三条  学校的各项收费行为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政策、法规。

第四条  学校收费归口财务处管理。财务处负责学校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全校收费的立项、报批、收取、检查等实施管理。任何单位(含学院、部门)或个人不得自定项目、任意变更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全校的发票、收据管理,并统一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领购合法的票据。因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在校内流通的内部结算票据,由财务处统一购、制。财务处应完善票据的领购(或印制)、发放、登记、使用、保管、核销等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的内部控制。

第六条  学校收费的主体为财会人员。有收费行为又无财会人员的部门,由各部门指定人员作为收费经办人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七条  收费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学校批准才能执行,国家有具体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统一由财务处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第八条  校内各部门需要设立收费项目或已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发生变化时,应提交申请并提交收费依据和相关材料,报财务处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申请内容必须载明: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对象、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和依据等。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变更收费项目及其内容。

第九条  校内各部门受校外单位委托代为收费,应提供委托收费相关合同或协议,报财务处审批备案后方能收取,并需使用委托单位的合法票据。

第十条  已收费事项需要退付时,由相关部门提出退费申请和相关退费资料,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财务处办理退付。

第十一条  所有收费必须按照规定开具收费票据,收费部门所需票据由收费经办人到财务处领取,不得自制或自购。收费经办人负责所领票据的管理,包括领用、填开、保管和核销等工作,其他人员不得管理票据。收费经办人应妥善保管空白票据,不得丢失。

第十二条  各部门的票据使用完毕后,须及时到财务处核销,结清票据和收入后再领新票据。

第十三条  校内部门间的服务性往来收费,应开具内部往来收据并采取内部转账方式,不得收取现金。

第十四条  所有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部门取得的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存、私分或坐支。凡利用学校条件和以学校名义进行的收费,不得转移到校外单位进行。

第十五条  各部门的各项收费经办人应及时交缴学校财务处,因特殊情况不能交缴的,应在征得本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同意后,于下一工作日交缴,收费经办人在交缴款的同时,还应提交收费批准文件、收费标准,收费人数,收费金额及缴款凭证。对零星收入,账面余额不足1000元的,可实行定期上交。

第十六条  收费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收费检查监督制度。财务处负责对收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会同纪检监察审计处等部门共同实施,有收费项目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学校收费实行民主监督。收费对象有权拒交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并可向学校或上级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校内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学校将责令立即停止收费行为,并将所收款项退还原缴费者;无法退还的,学校予以没收,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自行收费;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自行收费;

三、收费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

四、收费不入账、不上缴学校财务、公款私存的;

五、其他违法收费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原《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初审(一审):刘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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