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强化经济责任意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校内经济秩序,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我校财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核各级经济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制及其他财经制度情况的基本依据,是规范我校经济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的制度保障。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权责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本着“上级管好下级、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原则,制定各级人员的经济责任制,层层抓落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经济责任贯穿于学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
第四条 学校的财经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财经领导小组在校长的领导下工作,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全校的财经工作,各二级学院、各处(部)均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的经费审批原则上由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即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审批;学生事务方面的经费审批原则上由二级学院书记审批。委托副职负责人审批的,按委托关系确定经济责任。
第六条 根据学校的财务管理体制,按照经济责任主体所承担的职责和权限的不同,学校建立由各经济责任主体构成的经济责任体系。按校内管理层次划分为校长、副校长、财务处长、二级单位负责人、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基层财务人员。
第七条 校长经济责任制
(一)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对学校的经济活动负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保证各项财经法规、政策的实施,对学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审定学校各级财务机构的设置方案,并报经院长办公会审议。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继续教育。
(四)依法筹集事业资金,负责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基本建设计划、贷款计划等,对重大经济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等,还需报财经领导小组或院长办公会集体作出决定。
(五)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督促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的利用率、完好率,维护国有资产产权;督促财务、审计部门加强财务监督与审计,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六)负责学校重大支出项目、重大经济合同、对外投资入股、信贷及担保等项目的审查批准工作,并对运行结果负责。校长应严格对外投资管理,对外投资以及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经济行为,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策,并指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各投资项目的管理,从制度上确保学校资金的安全,确保对外投资的收益。
第八条 副校长经济责任制
(一)各分管副校长应遵守《会计法》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对分管部门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负领导责任。
(二)按照职责范围,协助校长贯彻落实经济责任制建设工作,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各项经济责任制工作,协调跨部门的工作事项等。
(三)负责组织分管部门编制年度预算,按照学校的总体规划审定分管部门的年度预算计划,根据学校批准的年度预算计划督促分管部门有效完成年度预算计划任务,确保分管部门任务的完成。
(四)参与分管工作中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论证、方案的制定,并提出主导性意见,组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涉及全面性的问题,应提出具体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五)维护分管部门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督促分管部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负责纠正分管部门在财经管理方面违规违纪问题,切实维护学校的全局利益。
第九条 财务处长经济责任制
(一)财务处长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在分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财经政策,管理学校各项财务会计事项,对财务处的工作全面负责。
(二)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负责建立和完善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校内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规范学校的财经行为,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三)参与编制学校各项经济计划和远景发展规划,根据《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及学校的预算管理办法,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调整预算的建议方案,组织编报学校年终财务决算报表,开展财务分析,为校领导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
(四)参与审议、核定校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教育、物价部门核准。检查、监督统一使用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关于收费票据的领用、管理和核销等规定。
(五)负责依法组织、建立会计核算体系及有关制度,组织开展各项会计业务,及时提供会计核算信息,对学校会计核算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六)负责严格执行学校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积极组织收入,监督各部门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纳入学校统一核算,坚决制止“小金库”等违纪行为;杜绝无预算的各项财务支出,对各类资金开支标准、开支范围进行监督和审核,防止学校资源浪费和流失,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七)负责财务处内部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建立定期轮岗制度,确保财会人员的合理流动;组织全校财会人员业务培训,支持会计人员依法依规办理会计业务。
(八)加强对校内二级财务机构的业务指导,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
(九)负责对校内各单位经济行为的监督和指导,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规范校内资金的管理,定期检查各单位的经济活动,发现问题,限期纠正。
(十)配合上级部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财务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十条 二级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一)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财务制度,加强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并对本单位财经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规模较大的二级单位应成立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的学院财经领导小组,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领导本单位的财经工作。二级单位财经领导小组既要对校长负责又要对本单位负责,并自觉接受监督与审计。二级单位经费负责人负责审批本单位的经济业务,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预算,负责管理和合理安排使用本部门的经费。
(三)负责贯彻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规定,对本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对外服务等活动收费,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对各项收费收入,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款项,以及从协作单位取得的管理费等收入,负责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务处,不得隐瞒收入,另立银行账户或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本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实物捐赠,应负责按规定及时向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处办理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四)加强对本单位各项经费的管理使用,严格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合规性,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财经政策、制度规定,认真审查每笔支出,不得伪造、变造报销凭证,虚列支出。对所审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与合规性负责。
(五)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好本单位范围内的学校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二级学院用本单位经费(含科研课题经费)添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学校所有,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名义化公为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十一条 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一)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财务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负责。
(二)组织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严格执行《会计法》及学校有关财经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负责编制和执行本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拟定资金筹集方案,分解下达收入完成指标,督促各类收入的及时回收,实现收入年增长目标,完成学校规定的任务。
(四)负责制定本单位聘用制及临时工等用工制度及其工资待遇政策,负责制定本单位津贴、业绩酬金、奖励金等的发放标准和奖励方案,送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
(五)严格支出审批权限,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对于重大经济事项,如对外投资、入股、借贷、大型修缮工程等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报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六)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立与调整,应报校长审批。会计人员的任免和调动,需经财务处报学校审批。
(七)全面负责单位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单位各类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八)认真审核本单位编制的会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及时上报财务处。单位财务负责人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一)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具体实施的责任人,在科技与研究生处和二级学院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项目组织、人员调配、经费支配、项目实施工作,保证项目按时完成。
(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国家、省、市科研管理规定和办法以及学校的各项财务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
(三)根据科研管理各项规定,编制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报科技与产业处和财务处审定后,严格执行项目预算。
(四)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
(五)对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组发生的其他经济行为负责。
第十三条 基层财务人员经济责任制
(一)基层财务人员包括财务部门工作人员、二级单位财务经办人员、其他涉及经济事项的相关人员。
(二)基层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财务制度,履行岗位职责,确保所管辖范围内的资金安全和管理规范。
(三)严格监督各单位的经济活动,对经办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负直接审核责任。
(四)负责审核和监督各类资金的使用,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审核各项费用支出,分清支出渠道,合理使用资金,有权拒绝办理违反会计事项和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权限以外的各项开支。
(五)及时反映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职业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 学校各级经济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自己的经济职责,努力完成各项经济工作任务。对未履行经济职责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财经纪律,或给学校和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个人经济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由学校党委、纪委、监察、组织、审计等部门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将各级经济责任人财经工作业绩的考核纳入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和年度考核中,考核结果作为各级经济责任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作用和人事聘用的依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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