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通过学校预算下达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项资金项目包括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教学改革、基本建设及大型维修项目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项目,包括组织预算编制及申报,督促项目执行,监督资金使用,组织编写项目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等。
第四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的专项项目如下:
(一)人事处:负责师资队伍建设项目,如高层次人才引进、省市共建人才专项等。
(二)科技与研究生处:负责学科建设专项,校内科研项目,科研配套项目、研究生教育专项项目等。
(三)教务处:负责教改项目,创新强校工程、实验室建设等人才培养项目。
(四)基建与后勤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专项维修、基础设施改造等项目
第四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建立有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小组,制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并定期检查项目执行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制定项目的遴选方式,包括在预算申报前完成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并组织专家论证,对通过论证的项目建立项目库。
第六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特别是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结合学校财力情况,建立三年滚动项目库,完善项目储备和项目库管理,做好项目立项论证,避免重复立项与重复建设,按照轻重缓急做好项目排序工作,统筹优化年度间项目预算安排。
第七条 项目执行单位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按照科学化、合理化和精细化管理要求,精心编制预算,按照校内预算管理办法形成项目预算。
第八条 预算下达后,项目执行单位要严格按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和开展项目建设,对项目执行的真实性负责。项目执行应符合学校管理要求,严格执行招标管理、财务报销制度、工程审计和结算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九条 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清理检查本单位负责的专项项目,掌握预算执行进度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对于尚未实施或实施进度缓慢的,要督促加快项目实施。经过预算批复并进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三年未启动的,原则上应剔除出库,对确实需要建设的,应重新开展论证、申报预算并入库。
第十条 项目执行中,预算金额有增加的,应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办法实施预算追加程序,项目结束后如有结余资金,不能挪作他用,学校将收回并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并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对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财政拨款的,项目执行单位要积极配合接受上级部门的审计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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